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
更新時間: 2017年06月07日
關于印發《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發[2007]336號 日期:2007年07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為適應公路橋梁養護發展需要,規范和加強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公路橋梁養護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部對1991年頒布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1991年頒布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梁運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網,下同)、省道的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 橋梁養護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針,努力提高橋梁結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高速公路行業管理機構,下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公路橋梁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梁安全。
第五條 橋梁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實行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
橋梁養護工程師和有關技術人員應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范》的要求和規定,及時、全面掌握橋梁技術狀況,保障橋梁安全運行。
第六條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與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道和省道的管理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具體組織工作。
收費公路的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證橋梁安全運營。
國道、省道的橋梁養護管理經費在公路養路費中列支,其中收費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經費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h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橋梁養護管理經費籌集渠道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章 管理責任劃分
第八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權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明確本轄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并合理確定各自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是指具體承擔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任務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專門的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條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是指依照有關規定,主管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及受其委托承擔監管職責的公路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疏于養護管理,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梁技術狀況,或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而導致的橋梁安全事故,由管養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負責公路橋梁養護經費的投資決策單位未根據橋梁技術狀況和管養要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的橋梁安全事故,由投資決策單位和具體管養單位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橋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公路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必須明確負責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和具體技術人員,保證橋梁養護管理的各項職責得以貫徹落實。
第三章 橋梁養護工程師制度
第十三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設置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并保持其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 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主持橋梁的經常檢查與評定,負責組織橋梁的定期檢查與評定。并根據檢查結果編制并上報養護維修建議計劃,提出須進行特殊檢查的橋梁的申請報告,組織編制橋梁養護、維修、改建方案和對策措施。
(二) 主持橋梁的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并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組織實施超重車輛通過的有關技術工作。
(三) 監督、組織橋梁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組織并參與橋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間檢查和交(竣)工驗收。
(四) 負責所管轄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橋梁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 負責橋梁管理系統的數據更新、系統維護、系統運行以及橋梁養護報告編寫等工作。
(五) 負責對下級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公路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負責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監督檢查管養單位橋梁養護工程師職責履行情況。
(二) 組織制定轄區內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 按規定負責復核四、五類技術狀況橋梁的評定工作。
(四) 參與制定重要橋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術方案和對策措施,并組織審驗其科學合理性。
(五) 組織轄區內橋梁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公路橋梁管養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梁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橋梁養護管理的工作經歷,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梁養護工程師的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七條 橋梁養護工程師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持證橋梁養護工程師進行技術培訓,并核發上崗證。橋梁養護管理技術人員經培訓并參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證上崗。
第四章 橋梁檢查與評定
第十八條 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經常檢查主要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按照規定周期,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跟蹤的全面檢查,評定橋梁技術狀況等級。
特殊檢查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橋梁技術狀況進行鑒定,以查清橋梁的病害成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等。
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應符合《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周期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梁,應立即安排定期檢查。
經常檢查過程中應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登記所檢查的項目和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和養護工程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
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第二十條 橋梁定期檢查主要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方式進行。其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結構橋梁應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條 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實施。
特殊檢查應采用儀器設備,通過檢測或試驗的方法,并結合理論分析,對橋梁的缺損狀況、病害成因、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作出科學明確的判定。并根據檢測結果提出針對性的維修處治措施建議。
橋梁的特殊檢查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依據檢查結果,橋梁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一至五類。
一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完好或良好狀態,僅需對橋梁進行保養維護。
二類橋:技術狀況處于良好或較好狀態,僅需對橋梁進行小修或保養。
三類橋:技術狀況處于較差狀態,個別重要構件有輕微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但橋梁尚能維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差的狀態,部分重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嚴重缺損,橋梁正常使用功能明顯降低,橋梁承載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橋梁安全。
五類橋:技術狀況處于危險狀態,部分重要構件出現嚴重缺損,橋梁承載能力明顯降低并直接危及橋梁安全。
第二十三條 公路橋梁技術狀況由橋梁管養單位負責組織評定。對非收費公路、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上評定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按以下規定進行復核。復核期間,管養單位應采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橋梁運營安全。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中、小橋梁以及結構較簡單、病害清楚的大橋,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復核。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特大橋、結構或病害較復雜的大橋,以及技術狀況為五類的橋梁,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橋梁工程師提出初步復核意見后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提出最終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梁和單孔跨徑60米及以上大橋的檢測評定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在橋梁上下部結構的必要部位埋設永久性位移觀測點,并定期進行觀測,一、二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況時應加大觀測密度。
(二) 應安排專項經費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的特殊檢查。一、二類橋每五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應立即安排進行特殊檢測。
(三) 對特別重要的特大橋,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和健康監測系統。
第五章 橋梁養護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橋梁養護工程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梁應加強小修保養,防止出現明顯病害。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梁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展,影響橋梁安全運營。
對技術狀況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梁,應及時采取管理措施,保證安全。并依據橋梁特殊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警示標志的設置位置、型式、數量,以及應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對荷載等級、寬度、抗災能力、安全防護標準等技術指標低于所在公路技術標準的橋梁,應有計劃地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六條 橋梁小修保養、中修工程由管養單位組織實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級及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大修、改建工程應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施工單位,并視工程具體情況推行招標投標制度。
情況特殊不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應對被委托人的資質、業績和信譽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轄區橋梁養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橋梁養護工程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從業單位及人員實行信用管理,加強橋梁檢測、加固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市場管理工作,逐步構建統一公開、競爭有序的橋梁養護工程市場。
第二十九條 橋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實施后的橋梁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橋梁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
對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施工的橋梁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在項目開工前15天,發布相關信息。高速公路、國道上的斷交施工信息應及時按規定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橋梁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布設施工作業區,設置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六章 技術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橋梁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建立健全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廣應用公路橋梁管理系統,及時更新橋梁技術數據,保證公路橋梁技術檔案真實完整,實現電子化管理。
特別重要的特大型橋梁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和養護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公路橋梁技術檔案應包括橋梁基礎資料、管理資料、檢查資料、養護維修資料、特殊情況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 橋梁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 橋梁設計施工圖及竣工圖,結構計算分析報告。
(二) 施工過程中的試驗檢測及科研資料。
(三) 工程事故處理資料。
(四) 施工全過程的結構位移或變形測試資料。
(五) 觀測或監測點(部件)資料。
(六) 交(竣)工驗收資料。
對新建橋梁,接養單位應參與交(竣)工驗收。橋梁建設單位應向接養單位移交橋梁基礎資料,并協同做好接養工作。
第三十五條 橋梁管理資料包括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其分管領導、橋梁養護工程師等的基本資料。
管理資料中對橋梁養護工程師除應歸檔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歸檔其業務考核情況和年度主要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橋梁檢查資料包括橋梁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結果、養護對策建議、特殊檢查建議報告、養護建議計劃等技術資料,以及檢查的時間、實施人員等基本資料。
特殊檢查還應包括檢測(試驗)方案、檢測(試驗)報告、照片及多媒體材料,檢測(試驗)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以及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三十七條 橋梁養護維修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小修保養工程的實施技術資料和養護質量評定結果,以及工程實施的時間、組織實施人員等。
(二)橋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設計圖紙、竣工圖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監控(監測)資料、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交(竣)工驗收等技術資料,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控(監測)等各方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證明(復印件)及其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三十八條 橋梁特殊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氣象災害、超限運輸等特殊事件的具體情況、損害程度、處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條 基本資料缺失的橋梁,應根據歷年檢查、養護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必要時,可專門安排有針對性的檢測、試驗或特殊檢查,補充、完善橋梁技術資料。
第四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橋梁技術檔案。
第七章 應急處置管理
第四十一條 橋梁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第四十二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以預防和處置橋梁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信息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序。
具體的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應單獨制定針對重要和特大型橋梁的應急預案。對技術狀況為四、五類的橋梁,以及超過使用年限的危舊橋梁,除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外,還應分別制定應急交通組織方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交通組織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條 接獲公路橋梁突發信息后,橋梁管養單位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按相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橋梁管養單位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接獲有關信息后立即上報交通部:
(一)橋梁損毀中斷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橋梁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梁安全的。
(三)車輛或船舶與橋梁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單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梁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保障工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公路橋梁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橋梁管養單位、監管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深入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技術檢測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人員、經費的落實情況。
(三)橋梁檢查、評定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養護計劃執行和養護工程管理情況。
(五)橋梁技術檔案和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情況。
(六)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監督檢查項目。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后,應向有關單位反饋書面意見。
對橋梁養護管理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范、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1年頒布的《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同時廢止。